“天津临时政府委员会”第299次会议记录显示,该委员会支付给公共工程局的右列款项用于履行这一项条约。这一条约是
“以后子孙做皇帝时,并不许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请立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将犯人凌迟,全家处死。”明太祖制定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
“收乡长、镇将之权悉归于州,收州之权悉归于监司,收监司之权悉归于朝廷。”下列关于宋代这一做法的评述,错误的是
史载“悉有票拟,阁权之重,俨然汉、唐宰辅。”这反映出
史载“以天下之广、四海之众,千端万绪,须合变通,皆委百司商量、宰相筹划,于事稳便,方可奏行。岂得以一日万机,独断一人之虑也。”与此相符的措施是
军国机要,由议政王大臣会议定夺;议政王大臣会议决定的事,皇帝难以更改。这种情况出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