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政府曾向各国递交一份备忘录,为将要到来的议和定调子。其中写道:“由于各国使馆希望前往沿海或各国部队想要从沿海前往首都(北京),为了保持道路始终畅通起见,各国对某些地方进行军事占领。”该条文的核心内容最终写入了
建国初,我国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1954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都得到了确认。这是因为三大政治制度
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中说:“苏维埃……由于其起源和成份的缘故,他们一点也不像临时政府那样过于拘谨……他们毫不犹豫、毫无保留地表达了人民大众的心声。”以下革命措施中最符合当时人民“心声”的是
“被民族危饥催得早熟的中国资产阶级顾不得自己的幼稚和力量弱小,一代又一代付出努力,想把西方近代化运动引入中国,每一代人都在自己所处的历史条件下做了前人所不曾做的事。”其中,辛亥革命“做了前人所不曾做的事”是指
《独立宣言》颁布后的美国“不能算是一个独立国家。既没有财权,又不能征税,更无法维持一支常备军,对新生的国家存许多方面起着消极作用。资产阶级和一切有产者都希望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和维护既定的秩序。”这表明,当时的美国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是
《大宪章》所涉及的权利主体仅限于僧俗贵族和自由民,而自由民只占当时人口的l4%,这表明《大宪章》在人权保障上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相比之下,《权利法案》颁布后英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进步性突出表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