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前期长安城实行严格的坊市管理,下列可以作为其直接证据的是:
朱熹认为,君主“虽以制命为职,然必谋之大臣(宰相),参之给(给事中)舍(中书舍人),使之熟议,以求公议之所在……比古今之常理,亦祖宗之家法也”。这体现了朱熹
郑学檬指出,宋《天圣令》与唐《田令》相比,没有还授田的规定,更无永业、口分之别;并且要求“诸官人、百姓.并不得将田宅舍施及卖易与寺观。违者,钱物及田宅并没官”。这一规定
草市是相对于官市而言的,《唐会要》记载:“诸非州县之所,不得鼍市。”据此可知
“……造成了一个弥漫着书香的世界,使中华民族成为世界上最具书卷气的民族,甚至目不识丁者也知“敬惜字纸”,普遍有一种对于文字、文献的崇拜。”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是
中国在汉代就建立了封驳制度。所谓“封”,就是把皇帝的敕令退还回去拒不执行;所谓“驳”,就是指出皇帝敕令中存在的错讹失误。汉代的丞相,在制度上享有封驳权。例如汉哀帝时,丞相王嘉就退回了皇帝要加封董贤的诏书。可见,封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