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第8条 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第537条 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
第1134条 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前项契约, 仅得依当事人相互的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取消之。 ——《拿破仑法典》
材料二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材料一体现了《拿破仑法典》的哪些基本原则? 该法典有何影响?
(2)以英、美、法为例,说明立法在确立资产阶级统治中的作用。
(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采取什么体制制约总统权力?依据材料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相比,有哪些继承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