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没有作出规定的,法官就不能受理。譬如有公民的奴隶被人拐走或偷跑掉,此公民要求法律受理就要找法官,向他申明:根据某某法律,我认为此奴隶应归我所有。法官确认后才能受理。”这一描述主要说明罗马法
2012年是《南京条约》签署170周年,百年荣辱起于此,某班同学以此为契机开展研究性学习,利用不同史观解读《南京条约》,下列研究性成果不正确的是
清末以来中国商店的门前往往有下面这幅对联:“经营不让陶朱(注:春秋时期大商人) 富,货殖何妨子贡贤。”这说明当时社会
《明史·食货志》:“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货,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枆。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法。”下列有关一条变法说法不正确的是
《荀子·大略》有这样的记载:“天之生民,非为君也,以为民也,故古者列地建国,非 以贵诸侯而已;列官职,差爵禄,非以尊大夫而已。”表明荀子认为政权统治的合法性在于
古人用十二地支记时,辰时相当于现在二十四小时记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