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的“两会”上,民生与民主成为代表们热议的话题,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1945年4月12日罗斯福去世后……《新华日报》发表了题为“民主巨星的陨落——悼罗斯福总统之丧”的社论……(指出)“他在1932年初步当选总统的时候,正在1929年美国空前经济恐慌之后……他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扩大人民购买力的政策……渡过了危机,安定了国民生活”。
——黄安年《罗斯福新政的评价标准之我见》
材料二 1834年,英国“新济贫法”明文规定从1837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对济贫院外所有壮年男子的救济,建立由3 个“合适的人”组成的“英格兰和威尔士济贫法委员会”。该委员会对议会负责,每年向首相汇报一次工作。它有权组织“合适的人”调查济贫法实施情况,有权要求各地方管理机构上交济贫法执行情况统计表,有权任命或撤换助理委员。该委员会任期为五年,在任期内济贫法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下院议员。“新济贫法”还规定了地方济贫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材料三 “建设之首要在民生。故对于全国人民之食、衣、住、行四大需要,政府当与人民协力,共谋农业之发展,以足民食;共谋织造之发展,以裕民衣;建筑大计划之各式屋舍,以乐民居;修治道路、运河,以利民行。……土地之岁收,地价之增益,公地之生产,山林川泽之息,矿产水力之利,皆为地方政府之所有,而用以经营地方人民之事业,及育幼、养老、济贫、救灾、医病与夫种种公共之需。” ——摘自1924年孙中山的《建国纲领》
材料四 中国进入近代以前,人们心目中所指的“选举”又与现在人们心目中所指的“选举”不同,它不是指人们投票选举代表、议员或者自基层到最高层的各级领袖,而完全是指另外的、今人已经相当陌生却正是我们现在要叙述的东西。而由此一个古代概念的完全更新,也正好可以从一个侧面见出天翻地覆的百年巨变。——摘自何怀宏《选举社会及其终结—秦汉至晚清历史的一种社会阐释》
(1)根据所学知识,举例说明罗斯福新政是如何实施“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扩大人民购买力的政策”的。
(2)与材料一相比,材料二在社会救济方面的突出特点是什么?请结合新济贫法颁布的背景简要评价新济贫法?
(3)根据材料三,归纳孙中山的民生主张,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说明孙中山实现民生主义的途径。
(4)根据材料四,指出“现在人们心目中所指的‘选举’”是指什么制度?西方这一制度与起源阶段的西方“选举”有什么不同?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国近代百年历史中在“选举”制度上是怎样“完全更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