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1604年,英国众议院对国王的抗辩书称:“无论就尊严或威权而论,国内并没有最高的常设法院足以和本国会的法院分庭抗礼。本国会的法院得到陛下的圣裁,给其他法院颁布法律,但不接受来自其他法院的法律或法令。”
——《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
材料二:(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4)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过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6)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8)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9)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询问。
——1689年《权利法案》
请回答:
(1)材料一和材料二中的议会对待王权有什么明显不同?
(2)材料二的主要精神和目的是什么?
(3)材料二同材料一相比,有什么进步性或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