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分)
材料一 第三章 行政各部
第十八条 行政各部设部长一人为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各部事务。
第十九条 各部所属职员之编制及其权限,由部长规定, 经临时大总统批准实行。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材料二 第五章 国务员
第四十三条 国务总理及各部部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 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 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 须副署之。
第四十六条 国务员及其委员得于参议院出席及发言。
第四十七条 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 比较材料一、二,从国务员职权的角度, 说明中华民国政治制度的变化。( 4分)
(2) 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上述民主方案对中国民主政治的影响。( 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