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6年,美国律师安德鲁在上海会审公廨旁听了一整天的诉讼,随后在《纽约时报》上发表了专题文章,写道:
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在文明世界里,都对其人民行使司法管辖权,也对居住在本国的外国的外国公民行使司法权。
文明国家在于清国签署条约时,表达了要保留对驻上海和清国其他城市的本国公民行使司法权的愿望。换言之,美、英、法、德、意等国的公民不得在清国法庭被起诉,二必须在这些国家设在上海的法院提起诉讼。
几乎所有西方大国都向驻上海的领事馆派出了司法官处理司法事务,英国不久前还建立了拥有一名资深律师的终审法院。英国人在宣判时,特地被允许悬挂英国国旗。美国国会最终也同意在清国建立一个与清国分庭抗礼、拥有更多尊严和权力的法院。
关于建立新法院的初衷,一位先生告诉我:"清国人对事物的判断常常受到其民族文化传统的影响,也受到个性品格的局限。他们断案,不管是肯定或否定,通常都根据审案法官的感觉而定,并不重视证据与严密的逻辑推理。英国政府察觉了这个情况,这成为英国力求在清国乃至全亚洲扩张自己影响的重要原因。"
摘自《1906年的上海:会审公廨--一个美国律师的观察》
阅读以上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回答问题。
(1)为什么西方国家的公民"不得在清国法庭被起诉"?西方国家在什么情况下获得了这样的特权?
(2)当时的中西法律体系存在着那些差异?
(3)你如何理解这位美国律师的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