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民法大全》:“父亲的罪名或所受的惩罚不能玷污儿子的名声,因为每一方的命运均取决于自己的行为,而任何一方都不得被指定为另一方所犯罪行的继承人。”材料所体现罗马法的主要原则是
史家陈寅恪先生说:“(胡族)先称部(部落),后称户(编户);……羯称部,鲜卑称户;同为鲜卑,慕容称户,阿柴虏一支称部。”从“部”到“户”称呼的变化反映出这些少数民族
商人信奉“我生不有命在天”;周人则强调“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德不失民,度不失事。”这种观念变化的原因是
比较两汉和隋唐时期的选官制度,后者的最大进步在于
韩非指出“明君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法之内……”这里,他特别强调的是
湖北省云梦县秦古墓出土的《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山林及壅堤水。不夏月……毋毒鱼鳖……”这表明秦统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