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一头连着行政机关,一头连着人民群众。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一年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日益凸显。
【缘起】申请人文某、宋某等为某老旧小区业主,向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增设电梯申请。被申请人依据该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5条“原则上不得在建筑临街面设置电梯”的规定,作出暂不能批复同意的回复。
【复议】申请人不服,向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经调查发现:该楼老年居民占比60%,增设电梯意愿强烈,且已征得相邻权利人同意;该楼所临街道并非主要道路,增设电梯对城市风貌影响不大;《意见》正在修订中。
【调解】行政复议机构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中止案件审理,组织双方调解:向申请人阐明,不予审批同意不违反现有规定;向被申请人指出,应当兼顾实现行政目标和保护相对人利益。同时,行政复议机构推动相关部门在修订《意见》时完善第5条内容:“内部设置确有困难……可临街设置,但不得破坏建筑立面整体风格”。
【化解】在新修订的《意见》指导下,申请人增设电梯方案获通过,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案件恢复审理。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案件圆满解决。
结合材料,运用政治与法治知识,说明行政复议制度是如何推动政府兼顾实现行政目标和保护相对人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