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法国启蒙思想家指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不可转让的,而且它在本质上就存在于共同体的全体成员之中。”“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对不可以代表的”该思想家主张
1912年《申报》载:“虽然今日之共和,第有其表面已。人民既乏国民之常识,而于风俗习惯尤未改革。”“就大多数国民之心理观之,则共和政体之发生,乃依据于事实,而非根本于原理。”上述材料表明
湖南某中学高三十班一研究性学习小组以“辛亥革命”为主题进行讨论,下列发言不正确的是
1912年11月康有为著文指出:“共和革命作为革一朝之命,尚可勉强接受,但它举中国数千年之命而革之,则大祸临头。民国以来,教化衰息、纲常扫荡、家俗变易,恰恰是政局大混乱的终极原因。”据此,康有为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应该是
陈旭麓先生在《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一书中写道:“守卫祖宗之法常常同民族主义,同爱国之情联在一起。不合理的东西被合理的东西掩盖着,于是而能成为清议,成为‘公论。顽固的人们借助于神圣的东西而居优势。迫使改革者回到老路上去。……过去我们总是强调二者的同一性。但从两者的冲突、争论之尖锐程度来看,光说这一点是不全面的。”文中“两者的冲突”应该是指中国近代历史上的
韩非子以法为本中的“法”与英国《权利法案》中的“法”对君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