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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 2022-09-03
  • 科目 语文
  • 题型 现代文阅读
  • 难度 较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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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的文化阐释
廖小平
在中国文化中,历史地看,“诚”与“信”首先并不是一个合一的概念。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信”是一个比“诚”出现得更早的概念。这在迄今的有关考证中也得到了证实。尽管如此,从逻辑上看,“诚”却是“信”的前提和基础,也就是说,无“诚”即无“信”。这与中国文化特别重视“诚”以及中国文化对诚与信之关系的论证方式有关。在中国文化中,“诚”首先并不是一个主体性的范畴,而是作为一个具有宇宙本体论意蕴的范畴提出来的;并且,作为本体论范畴的“诚”,制约着作为主体性范畴的“诚”。《中庸》说:“诚者天之道,诚之者人之道。”即是说,“诚”是天本来即有的本性,对天的这种本性的主体实践(“诚之”,即“行”)即为人之诚的本性,人之诚来源于天之诚并由天之诚所决定。《孟子》所说的“诚者天之道,思诚者人之道”,则从另一个角度,即对天之诚的“思”的角度,来说明天之诚是人之诚的本根。发展到后来,作为本体论的诚转化为主体性的诚,对于诚之主体而言就自然具有了伦理道德的意义,诸如朱熹所言:“诚者何?不自欺不妄之谓也。”正是“诚”从本体论向主体性的道德论的转化,才使“信”这一作为纯粹伦理道德的范畴得以奠定在“诚”的基础上,并与“诚”合二为一。换言之,信之所以可能,从根源上说它是由天之诚经人之诚所前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诚比信具有更根本、更本原的意义。于是,诚与信的下述关系便是中国文化对诚与信之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逻辑推论:(1)“诚”是“信”之本,“信”是“诚”之用;(2)“诚是个自然之实,信是个所为之实”;(3)“诚”则“信”,“信”不一定“诚”。在中国文化中,只有理解了诚与信的上述关系,才能对“诚信”这一合一的概念有较贴切的理解。
在西方文化和文献中,很难看到“诚信”这一合一的概念,在英文中更没有与“诚”相对应的统一的单词,更多看到和使用的却是包含着“信”的各种概念,如信用、信任等等。这也许是语言差异及转译的困难所致。但在西方语义中,相较于“诚”而言,“信”的作用更为突出,对“信”的使用频率更高。这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信并不非以诚为前提和根据。西方对“信”的规定并没有像中国古代那样,非去追索“信”的“诚”之形而上前提和伦理道德基础,而是把“信”的根基奠定在契约观念之上。他们把“信用”、“信任”建基于契约观念之上,它不非必以具有浓厚道德色彩的“诚”为依据,而是充分体现了契约观念的深刻内涵和基本特征,并最终演变为法律原则。
中国当前的诚信缺失,在文化上可以从上述中西文化对诚信的不同理解中得到解释:从中国文化来看,作为道德之根基的“诚”,日渐被市场经济的“信用”所替代乃至淡化,经济信用似乎可以代替一切,“诚”在强大的市场经济面前显得十分脆弱,以致不堪一击,于是“信”与本来决定它的“诚”出现了割裂。这样,在中国文化看来,“信”缺失了“诚”这一形而上的终极依据和伦理道德根基,从而沦落为一种纯粹实用的经济理性的工具,进而可能走向“信”自身的反面。从西方文化来看,西方的“信”并不非以“诚”为根基和依据,它是建基于契约观念之上的。但在中国,一方面历史上缺乏契约观念的传统,另一方面,现代契约观念还远远没有树立起来,因此,“信”同样缺失契约观念的依据和基础。这样,从中西文化上看,中国当前诚信缺失也许就具有了一定的必然性。
(节选自《光明日报》2014年8月24日)
下列有关中国文化对于“诚信”的理解,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A.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信”比“诚”出现的更早,与“诚”的关系密切,具有一定的伦理道德色彩。
B.在中国文化中,重视“诚”的重要性,将其提升至宇宙本体论的高度,将其视作是上天的本性。
C.在中国传统文化里“诚”首先不是做为一个伦理道德范畴而出现的,而是做为一个本体论范畴而呈现的。
D.在中国文化里,“诚”是“信”的根基,“信”是“诚”的运用,有了“诚”则一定有“信”,有了“信”,就一定有“诚”。

下列关于中国当前“诚信危机”原因的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经济所倡导的“信用”完全替代了具有浓郁的伦理道德色彩的“诚”。
B.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盛行,“信”丧失了“诚”的基础,与“诚”产生了严重背离。
C.在中国传统文化之中,缺少西方的契约观念,当前国人的观念、心态及行为取向等方面,缺少现代的“信用”理念。
D.当前的社会转型时期,缺少西方的契约传统,有关于“信用”的各种法律规章尚不健全,还存在很多漏洞。

下列表述,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A.与中国文化传统不同,西方的“诚信”更侧重于对“信”的理解与运用,这表明西方的“信”不以“诚”为根基,不具备任何的伦理道德色彩。
B.与西方文化传统不同,中国传统文化将“诚信”作为一个整体概念来理解和运用,“诚信”是一个颇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范畴。
C.“诚者何?不自欺不妄之谓也。”表明朱熹已赋予“诚”以伦理道德意义,诚与信合而为一,“诚”完成了从主体论向本体论的转化。
D.由于对“诚”重视,使得中国的“信用观”更多地崇尚道德自律,由此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中国现代社会法律建设的缺失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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