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要式买卖”……是罗马法移转所有权最古老的方式。采用“要式买卖”时,当事人(主要是罗马市民)必须亲自到场,并由已达婚龄的市民五人出场作证,另由一已达婚龄的市民为司秤人。买卖时,由司秤人持秤,买受人一手持标的物或其象征物,一手持铜块说:“依照罗马法律,此物应归我所有,我是以此铜块和秤买来的”。说毕,以铜块击秤,随即交给出卖人,买卖就告成立,买受人立即取得所有权。材料表明,罗马法的特征是( )
“凡有司官私役使部民,及监工官私役使夫匠,出百里之外,及久占在家使唤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大清律例》)该规定主要反映了当时
王阳明在《传习录》中写道,“我的灵明,便是天地鬼神的主宰。天没有我的灵明,谁去仰他高?地没有我的灵明,谁去俯他深?鬼神没有我的灵明,谁去辩他吉凶灾祥?”对此理解不正确的是
有文学评论家认为,“文字上的所谓美,表面上虽若流连风景,其暗中深处,都藏有这一个因素在内。诗词必须有寄托,才觉得有味,真正流连风景的,总觉得浅薄,就是为此。”据此,以下诗句中,该评论家认为较为浅薄的是
据《食货志》记载,“真宗时,张咏镇蜀。患蜀人铁钱重……,设质剂之法。一交一缗,以三年一界而换之。”文中货币的主要功能是
关于中国某朝官制,有史学家如此评述,“当时的官,仅以寓禄秩,而别以差遣治事。”这说明该朝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