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初,中书省长官“中书舍人”除特命外,不再起草诏令,而是由皇帝差遣的“知制诰”(或临时差遣的“权知制诰”)负责起草。这一变化本质上反映了( )
“我(东罗马皇帝)因为感觉到上帝的意志而笔削诸于法律……在我和教会的步骤和谐之后,我蒙受上帝的感应,立即把我的全部精神,用在那件大工作上面。”他在世时“那件大工作”不包括
“这一法律适用的对象是罗马人与外国人及外国人相互之间的讼争案件,它所调解的社会关系不再是一个共同血缘团体内部的关系,而是不同民族的人之间的关系。”据此判断材料中的法律开始于
西方古典作品《阿提卡之夜》记载,“一个审判官或仲裁官,受命于出庭辩论时[审讯案件],而他们被揭穿在[这个]案件中接受金钱贿赂”,依据《十二铜表法》第三条应被处以死刑。由此判断,制定这一法律条文的目的是
《十二铜表法》第八表规定:“利息不得超过一分,超过的,处高利贷者四倍于超过额的罚金。”、债务人对所欠债务的偿还“有30天的法定宽限期”。这一条款实质
考古学家对古罗马的一处遗址发掘后发现,居民住宅的墙上有许多涂写上去的标语,如“马格尼乌斯支持库斯皮乌斯·潘萨竞选执政官”,“谁若是反对昆提乌斯,谁就是头蠢驴”,“所有的小偷都强烈要求你们选举瓦提亚为执政官”。这说明该处遗址属于罗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