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的县,以户口多寡划分等第;从唐代起,县以地位、户口与地理条件的综合划分等级;明代以缴纳钱粮的数额多寡来分等;清代则将“冲繁疲难” (分别指交通频繁、行政业务多、税粮滞纳过多、风俗不纯犯罪事件多)作为政区分等的标准。根据这些变化,可以得出的结论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