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要式买卖”是罗马法移转所有权最古老的方式。采用“要式买卖”时,当事人(主要是罗马市民)必须亲自到场,并由已达婚龄的市民五人出场作证,另由一已达婚龄的市民为司秤人。买卖时,由司秤人持秤,买受人一手持标的物或其象征物,一手持铜块说:“依照罗马法律,此物应归我所有,我是以此铜块和秤买来的”。说毕,以铜块击秤,随即交给出卖人,买卖就告成立,买受人立即取得所有权。材料表明,罗马法的特征是
唐朝某中央机构的职能为:“凡百官奏钞(文书),侍中审定,则先读而署之,以驳正违失。”该机构是
史学家钱穆指出:“此制用意,在于用一个客观的考试标准,来不断地挑选社会上优秀分子,使之参与国家的政治。”下列文献、史料与“此制”直接相关的是
《晋书》记载,西晋文学家王沈“少有俊才,出于寒素,……为时豪所抑”,升官无望,感叹生不逢时。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
公元前200年汉高祖下令,凡“民产子,可免除二年徭役”。唐贞观初年规定,“民男二十,女十五以上无夫家者,州、县以礼聘娶,贫不能自行者,乡里富人及亲戚资送之。”明朝初年,政府鼓励早婚,同时把人口增减作为考核地方官政绩的标准。以上统治者这样做的原因有①长期战争造成人口锐减 ②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劳动力是财富的源泉③劳动人口是国家兵力、徭役和税收的主要承担着 ④多子多福观念的影响
《耒耜经》记载:“辕有越,加箭,可弛张焉。……所以进退,曰评。进之则箭下,入土也深;退之则箭上,入土也浅。……横于辕之前末曰槃,言其可转也。左右系,以乎轭也。辕之后末曰梢,中在手,所以执耕者也。……江东之田器尽于是。”这一农具出现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