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决权通俗指政治上一种片面否定决策或决议的权力,尤其是立法。近代以来各国政体不一,对否决权规定也不一。以下有关否决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中国近代“民主诉求的重心,已从国体、政体等具体政治建制层面,转向民主政治内在精神的探讨。”这种转向始于
1911年10月13日《申报》载:“余昨日方评□□革命党之泄事失机,而昨晚得□□新军之变,省城陷,总督走,督署毁……”。该报道中的□□应是
近代有人在谈到某一企业时说“中国商民得减价之益,而水脚(注:水路运输费用)少入洋商之手者,奚止数千万,此实收回利权之大端。”该企业是
历史学家陈旭麓认为:“近代百年第一次民族反思是由中日甲午战争引发的”,这次反思使中国先进知识分子认识到,要挽救民族危机需要
中英《南京条约》申明:“英国驻中国之总管大员,与清朝大臣无论京内京外者,有文书来往用照会字样,两国属员往来,必当平行照会”,后来的中法《黄埔条约》,中美《望厦条约》,又于“平行之礼”一条无不详为备列。这表明当时的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