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据史载,明清时期,在我国南方各地农村土地租赁中出现了永佃的现象,如浙江临海县,“地方乡例,租人田种,原有佃价与田主的,佃户无钱,把佃田转佃别人,不拘年月,原许原佃赎回耕种的,若田主把田卖与别人,仍旧是旧佃户耕种还租,叫做卖田不卖佃。”永佃契中一般都有“其田租如不欠租,听其永远耕作”“自安之后,务要用力耕作,不得抛荒丘角,亦不得欠少租粒,听佃永远耕种,黄家(指业主)不得另召”等内容。
材料 清代福建地区部分山园永佃契内容简表
时间 |
所种作物 |
地租形态 |
雍正七年(1729年) |
种竹杂木供造纸 |
货币租 |
雍正七年(1729年) |
青果 |
货币租 |
嘉庆十五年(1810年) |
杂果、桐茶 |
货币租 |
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 |
杂果并松树杂木 |
货币租 |
道光五年(1820年) |
龙眼树 |
货币租 |
——均摘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地租剥削形态》
(1)根据材料,概括明清时期永佃制的主要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永佃制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