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如果收到消费者要求15天后还不办理退货手续的,或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将依法受到处罚。这些规定①侵犯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悖公平正义②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③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构建和谐社会④说明消费者只享有权利,而不用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