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党人汉密尔顿和麦迪逊认为:在共和政体中,立法权必然处于支配地位。补救这个不便的方法是把立法机关分为不同单位,并且用不同的选举方式和不同的行动原则使它们尽可能少发生联系。1787年宪法中体现这一理念的内容是
唐肃宗至德元年(756年)“敕谏议大夫论事,自今后不须令宰相先知。”乾元二年(759年)又规定“两省谏官十日一上封事。”这些规定体现了
有人总结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特点有“第一,士子应举,原则上允许‘投牒自进’;第二,‘一切以程文为去留’;三,士人定期赴试。”这一制度是
东汉开国皇帝刘秀曾下诏:“自今以后,……务尽实核,选择英俊贤行廉洁平端于县邑,务授试以职,有非其人,临计过署,不变习官事,书疏不端正,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此诏书意在
刘邦因宠爱戚夫人而打算废太子,大臣叔孙通说:“秦以不早定扶苏,胡亥诈立,自使灭祀,此陛下亲见也。……陛下必欲废嫡而立少,臣愿先伏诛,以颈血污地。”这表明
史学家许倬云根据对春秋时期在政治上活动的516人和战国时期在政治上活动的713人所做的统计研究,发现后一个时期出身微贱的人的百分比两倍于前一个时期:春秋时期为26%,战国时期为55%。比例增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