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 唐代已有工匠在官营手工业作坊内定期服役的制度。宋代匠户往往被官府以强制方式役使;元代以后,工匠被编入专门的户籍,由专门机构管理,不得脱籍改业,世代相袭,承担指定的工役。
匠户在作坊中要受到官吏的层层盘剥。各监局的宦官亦多占匠役。工匠中常有怠工或逃亡的情况。天顺十年(1460)﹐工匠逃亡多达三万八千余人。明政府一方面设法招抚﹐一方面将逃亡匠户发往卫所充军,知情不举者亦充军。成化二十一年(1485)﹐明政府被迫下令轮班匠可折收银两﹕南匠每名月出银九钱﹐北匠每名月出银六钱。纳银后﹐可免赴京当班(见匠班银)。嘉靖四十一年﹐明政府进一步改革匠役制度﹕每名轮班匠每年纳“班匠银”四钱五分﹐从而废除了轮班制。住坐匠仍需按月当差﹐匠籍制度并没有取消。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匠户对于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日趋松弛。顺治二年(1645)﹐清政府宣布废除匠籍制度。
——摘编自百度词条
(1)根据材料,概述匠户制的发展状况,说明明清改革的原因。
(2)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分析匠户制改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