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的战争与和平】
材料一 “九一八”事变发生后,国联理事会主席勒乐对中日两国政府发出内容相同的“紧急通告”:(1)务须避免一切足以使事变扩大或足以妨害和平解决之行为;(2)两国立即撤兵,并使两国人民之生命财产不受妨害;(3)将关于本事件之会议记录及其他文件,通知美国。
——摘编自军事科学院军事历史研究部《中国抗日战争史》上册
材料二 (1932年1月2日,日本侵占锦州,进逼中国关内。7日,美国分别照会中日两国政府。)鉴于目前的局势及在此局势下美国本身的权利与责任,美国政府认为它有义务照会日本帝国政府及中华民国政府,美国政府不能认许任何事实上的情势的合法性,也不拟承认中日政府或其代理人间所缔订的有损于美国或其在华国民的条约权利——包括关于中华民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及行政完整,或关于通称为门户开放政策的对华国际政策在内——的任何条约或协定;也不拟承认用违反1928年8月27日中日美均为缔约国的巴黎公约(即非战公约)之条款与义务的方法而获致的任何局势、条约或协定。
——摘自《中美关系资料汇编》第一辑
(1)根据材料一和所学知识,概括指出国联这一通告的荒谬之处及实质。
(2)比较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美国的外交照会与国联通告有何不同?并分析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