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 第二条、帝国依据本宪法规定在联邦领土内行使立法权,帝国法律应高于各邦法律……
第四条、下列事务属于帝国的监督与立法权范围之内……制定关于迁徙的自由、归化与居住自由、公民权、护照,包括保险在内的法规;关于全部民事、刑事与诉讼法之统一立法。
第五条、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之。帝国法律应取得两个议会必要的和充分的多数的同意。
第十一条、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普鲁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以帝国的名义宣战与媾和,同外国缔结同盟及其他条约,委派并接受使节。以帝国名义宣战,必须取得联邦议会的同意,除非联邦的领土或其海岸已遭受攻击……
第十二条、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
第二十条、帝国议会由秘密投票的普遍和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对皇帝任命的宰相行使预算审核、行政建议诸权利。
第六十三条、帝国的全部军事力量组成为统一的军队,在平时和战时受皇帝指挥……
——摘自《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年)
(1)根据材料,概括《德意志帝国宪法》体现的民主思想。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德意志帝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