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四川男子代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14年4月30日代某驾驶私家车准备到车管所办理年审。途中,驾车行驶到镇兴业南街公交站旁边的路边停车区后,便开门下车。这时意外发生了,一辆电动车从代某的车后左侧行使过来,撞在了车的左侧驾驶门上。电动车上一对母女摔倒在地,其中母亲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代某被判刑是因为他侵害了他人的哪一权利?我国法律为什么要保护这一权利?(2)在生活中,我们应怎样保护自己的这一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