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改革 维护公平】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公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改革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长期以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的矛盾,使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相关链接】所谓“退休养老金双轨制”,是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实行由财政统一支付的退休养老金制度;而企业职工则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制度。这种不同的制度使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差距较大,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标准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引发社会公平性质疑。
(1)废除养老金“双轨制”,启动养老金“并轨”改革,有何重要意义?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3)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这次改革将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强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这是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