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对婚姻的定义是“男女之间的结合,是终身的结合,是人法和神法的结合”,这就改变了罗马法中原有的“允许离婚,且不需要什么特别理由和手续”的现状。这一变化说明
清初曾规定:“一户所领之织机不得愈百张,以抑兼并,过则有罚。”反映的实质是
宋人陈亮说:“商藉农而立,农赖商而行,求以相补,而非求以相病”,反映了陈亮
明朝后期,土地高度集中,太湖流域90﹪的土地都在官僚和地主手中,造成这一现象根本上是因为
商鞅变法中“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措施的最重要意义是
“千里之远,数万之缗,一夫之力,克日可到。”这段材料所反映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