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汉书·刑法志》载: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意有罪当处刑。其小女提萦上书皇帝:“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随后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也”。文帝阅之,有感于刑法改革,即废除“肉刑”(破坏人身体的刑法)。据此可知
A.“法自君出”是中华法的一大特点 |
B.“礼乐刑政”是中华法的立法原则 |
C.“以礼入法”是中华法的立法指导 |
D.“礼刑结合”是中华法的主要特征 |
据《汉书·刑法志》载: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意有罪当处刑。其小女提萦上书皇帝:“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随后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也”。文帝阅之,有感于刑法改革,即废除“肉刑”(破坏人身体的刑法)。据此可知
A.“法自君出”是中华法的一大特点 |
B.“礼乐刑政”是中华法的立法原则 |
C.“以礼入法”是中华法的立法指导 |
D.“礼刑结合”是中华法的主要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