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十二年,明王朝颁布了《大明律》,它规定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内乱等为“十恶”重罪,属于“常赦所不原”;“大臣专擅选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交结近侍官员”、“擅为更改变乱成法”等列罪条款又为明律所特有。这些规定( )
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总统由民选产生”“总统可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国会可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总统所否决的法律”。上述条文所体现的原则是
假设英国议会因为英国政府在伊拉克问题上的处理不当,而对政府提出了不信任案,内阁的选择是
有学者认为:“(光荣革命)不是一次微不足道的政变,也不是一次以建立‘平衡宪法’为归宿的政治妥协,而是议会与国王权力关系史上的决定性转折点。”这里“转折点”指
罗马法对后世的最深远的影响是
公元183年,雅典商人普拉希特斯在埃及的亚历山大城与当地的皮匠西努耶发生了经济纠纷,上诉至法庭。法官对他们两人的裁决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