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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唐律·名例律》中指出:“在律,‘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第138条规定:“诸监临官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第33条规定:“诸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者,还官、主;已费用者,死及流配勿征,余皆征之。”《断狱律》总第493条规定:“诸应输备、赎、没、入之物,及欠负应征,违限不送者,一日笞(chi,古代用竹板或荆条打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罚)十,五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第18条规定:“即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犯奸、盗、略人、若受财而枉法者,亦除名;狱成会赦者,免所居官。”第136条规定:“诸受人财而为请求者,坐赃论加二等;监临势要,准枉法论。”
—— 选编自《唐律》
材料二 一般来说,在西方绝大多数国家不存在制度性的系统腐败,虽然那儿腐败丑闻也屡有披露。早在1776年瑞典就开放了政府记录,供民众查询;美国1976年通过的“阳光下政府法”规定,联邦政府的50个机构和委员会的会议必须公开举行,应律师的请求根据法律许可而举行的秘密会议除外;美国的媒体也可几乎无限度地报道所有的人物和事件,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通过自主的新闻报道、转播、调查、评论等,发达国家的各级官员都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尼克松抱怨,即使换一把椅子,也得小心翼翼,以免被新闻界抓住了口实;1971年《纽约时报》连载美国卷入越战的文件,尼克松总统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要求停止连载,但《纽约时报》拒绝,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后法院裁决,总统败诉,报纸继续连载。
现代国家主要有预防性的廉政规范立法与惩治性的反腐立法,前者如美国有“从政道德法”,英国有“荣誉法典”、“防腐败法”等;后者如美国有“1977年涉外贿赂法”,德国有“利益法”、“回扣法”等。
现代国家反腐败无禁区,通过落实弹劾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即使像贵为总统的尼克松、克林顿,也免不了尴尬甚至下台的命运。
西方国家克服了早年的恩赐官职制、政党分肥制的弊端,逐步发展为如今的占职位少数的政务官由党派轮流充任、占职位多数的事务官由考试录用的制度。美国规定,政务官官职不得作为竞选的许诺;事务官不受政务官更迭的影响,其升迁实行考绩制,不犯过失即不得被解职。
——选编自《西方国家的反腐败机制》
(1)根据材料一,概括《唐律》对官吏经济犯罪类型的规定,归纳其对官吏经济犯罪的处理特点。
(2)根据材料二,归纳西方国家实行的反腐败措施。谈谈其对我国现在的廉政建设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