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规定,各种民事诉讼,即使是再小的事由,也由法庭处理;债务人如在规定的期限还不出债款,债权人可以将其出卖为奴或杀掉;死者的丧衣以三件为限,出丧时妇女不得无节制地嚎哭。上述这些规定说明当时在罗马
钦差大臣耆英代表清政府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后,于1844年11月奏称:“夷情变幻多端,非出一致,其所以抚靖羁縻之法,亦不得不移步换形。固在格之以诚,尤须驭之以术……有加以款接方可生其欣感者,并有付之包荒(包容)不必深与计较方能于事有济者。”(徐中约《中国近代史:1600—2000中国的奋斗》)由此可知
《南京条约》第五条规定:“凡大英商民在粤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大皇帝准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这一规定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海关进口税则》确定进口货物税率为7.5~27.5%,这废止了近代某一条约的相关规定。这一条约是
史载明代内阁“掌献体可否,率陈规海,点检题奏,票拟批答,以平允庶政”,清代军机处“名臣贤相不胜屈指,类皆小心敬慎,奉公守法。其弊不过有庸臣,断不至有权臣”,这说明两者都 ①协助皇帝处理国政②代行丞相职权,正式统率六部 ③防止大臣专权,强化君主专制④扩大了统治基础
明代大学士叶向高曾说:“臣备员(指叶向高谦称自己在内阁凑数)六年,百凡皆奉圣断,分毫不敢欺负。部务尽听主者,分毫不敢与闻。”材料反映了当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