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年,一位中国外交官对当时四个欧美国家的政体分别作了如下评述,“举国听于议院,势太偏重”、“君主能以事下会议而不能独断”、“议院主议法,政府主行法,察院主断法”、“上议院主用世爵,参以选举,君权仍重”,他所评述的国家依次是
宋代,儒学家开始从一个新的角度来思考人间的伦理纲常。这个新的角度是
历史学家费正清说:“在证明了法家思想确有效用的同时,秦王朝也(从反面)体现了孟子的一个思想的正确——政府最终还是要依靠被统治者的默认。”此处“一个思想”具体是指
雅典梭伦改革、秦朝实行郡县制和隋唐时期的科举制度,在历史上发挥的共同作用是
“随着商业和帝国的发展,生活愈益复杂,原先的法律不再能满足需要。外国人在罗马可能遭到关押,他的财产可能被没收,就是一个典型的问题。”为此罗马形成了
罗马法第一条规定:“假如法院需要你到场时,你有义务要去,假如你不去,传唤你的人有义务在两名证人的协助下强迫你去;假如你犹豫或企图逃走,传唤者有权将你抓去。假如被告因年老或生病无法移动,传唤者有义务为他准备交通工具。假如原告及被告已到场,诉讼必须在日落前完结。”材料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