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朝田亩制度》中规定生产者“除足其二十五家每人所食可接新谷外,余则归国库”,由国家统一支配,甚至连鸡狗等禽畜也不例外。这实质上表明太平天国( )。
北宋初期,行使监察职能的御史弹劾官员时很少涉及宰相。至北宋中期,御史则与宰相“分为敌垒,以交战于廷”。这从本质上反映了
中国古代某选官制度,史称“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悌廉公之行。”该选官制度
唐初,以三省长官为宰相。从贞观年间开始,皇帝开始任命中央其他官员为相。这些非三省长官的宰相有各种名义,如参知机务、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上述举措旨在
秦朝设御史大夫,汉代置刺史,其共同目的是
“其一为土地属于天子或诸侯,大贵族可以把土地封与小贵族,但不得买卖,百姓黎民更不得私有。其二是居统治阶层的贵族实行世袭制,黎民百姓不能进入统治阶层。”材料反映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