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中央政府具有较高的行政效率,主要原因在于( )
前357年,罗马把借贷的最高利息限定为1/12,10年以后又把原有利率减半。公元前344年,通过延期债务偿付令,宣布禁止高利贷。公元前326年,通过新的法案,“债务人应以物品而不是人身作为其借款的抵押品”。这些变化说明了古罗马
穆勒说:“但社会本身就是暴君,社会集体的统治者组合为社会的分散的个人时……它就是一种比许多政治压迫更为可怕的社会专制。因为……它几乎没有留下逃脱的手段,更深的侵入生活的各个角落,奴役着灵魂本身。”这段话揭示的本质问题是
宋初,朝廷“诏中外臣僚”不得 “赍轻货,邀厚利……与民争利”。徽宗宣和二年(公元1120年),朝廷下诏,令“臣僚之家为商贩者”,只需纳税便可和平常商人一样从事商业活动。宋代政策的变化反映了当时
隋唐门下诏敕行达尚书省,需先经都省长官审议,若发现差错,可以;“不奉诏”,甚至“封还诏书”,但一般都是奉敕力行。诏敕经省部审阅后再颁部司 “详定”,个部司要根据具体政务行政法规,核实其可行性,并闻奏于上。由此可推断门下省的职能是
《大唐新语》记载,李承嘉当上御史大夫,要求其他御史向皇帝奏事前先向自己汇报。有御史回应说:“御史,人君耳目,俱握雄权,岂有奏事先咨大夫,台无此例。”这表明唐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