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没有作出规定的,法官就不能受理。譬如有公民的奴隶被人拐走或偷跑掉,此公民要求法律受理就要找法官,向他申明:根据某某法律,我认为此奴隶应归我所有。法官确认后才能受理。”这一描述主要说明罗马法
唐太宗贞观八年(634年),仆射李靖因病辞去宰相职务,太宗不同意,要求他“疾小瘳,三两日一至中书门下平章事”。唐高宗永淳元年(682年),始以某官(黄门侍郎郭待举、兵部侍郎岑长倩)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衔者为宰相。这些说明:
《前唐书》百官志记载:“宰相之职,佐天子总百官,治万事,其任重矣。然自汉以来,位号不同,而唐世宰相,名尤不正。初,唐因隋制,以三省之中书令、侍中、尚书令共议国政,此宰相职也。宰相事无不统,故不以一职名官。自开元以后,常以领他职,实欲重其事,而反轻宰相之体。”上述材料反映出唐代①宰相分管事务较多 ②宰相不被重视③实行宰相集体负责制 ④三省长官皆为宰相
汉武帝时对刺史的职权有明确规定,即“奉诏六条察州”,其中有“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对材料信息解读正确的是:
《荀子·君道》:“墙之外,目不见也;里之前,耳不闻也;而人主(君主)之守司(官吏),远者天下,近者境内,不可不略知也”。引文认为,君主应当
“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下列不能体现这一思想的史实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