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五四”集会游行示威,梁漱溟评价说:“纵然曹张罪大恶极,在罪名未成立时,他仍有他的自由。我们纵然是爱国急公的行为,也不能侵犯他,加暴行于他。……绝不能说我们所作的都对,就犯法也可以使得;我们民众的举动,就犯法也可以使得。”在此,梁漱溟( )
有学者认为,“洋务运动”最重要的历史作用便是增强了集权专制控制社会的能力,相应地减少了国民所能保留的自然权利,客观上为专制升级提供了物质条件。这说明:
2012年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实施30年大会时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此观点实际强调了:
苏格拉底曾指出:“我是被国家判决有罪的,如果我逃走了,法律得不到遵守,就会失去应有的效力和权威。”对此理解最准确的是:
《管子 明法解》说:“贫者非不欲夺富者财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据此推理,法家思想中的“法”:
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写到:“然宋之所以得行者,每造一界,备本钱三十六万缗(一缗等于一千文钱)……盖民间欲得钞,则以钱入库房;欲得钱,则以钞入库。故钞之在手,与见钱无异。”这段材料反映了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