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后期松江人何良俊记述:“(正德)以前,百姓十一在官,十九在田……今去农而改业为工商者三倍于前矣。昔日原无游手之人,今去农而游手趁食(谋生)者又十之二三也。大抵以十分百姓言之,已六七分去农。”据此可知( )
恩格斯说:“罗马法……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律关系。”下列表述符合恩格斯论断的是:
内容丰富、体系完备,为后世法学奠定了理论基础,被尊称为“法律圣经”的古代法律文献是:
《罗马帝国发展史》指出,罗马帝国横跨欧亚非三洲,但帝国的行政人员很少。公元1世纪初只有百人左右,这百人将国家治理得很好。创造这一历史奇迹的关键是罗马帝国:
罗马法第一条规定:假如法院需要你到场,你有义务要去。假如不去,传唤你的人有义务在两名证人的协助下强迫你去;假如你犹豫不决或企图逃跑,传唤者有权将你抓去;假如被告因年老或生病无法移动,传唤者有义务为他准备交通工具;假如原告及被告皆已到场,诉讼必须在日落前完结。对此理解正确的是:
公元前4世纪,罗马的某法官接了一个案件,“罗莫洛是一个仁慈、善良的贵族,也是罗马一支军队的首领。生前立遗嘱,希望他死后把他一半的财产捐给那些跟随他作战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但罗莫洛死后,他的家人却不履行罗莫洛的遗嘱”。法官最后判定罗莫洛的家人败诉。法官判案的依据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