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官吏受贿枉法者,赃一贯以下杖刑七十,每五贯加一等,至八十绞;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者,赃一贯以下杖刑八十,至四十贯斩;官吏贪污至六十两银子以上者枭首示众,并处以剥皮之刑”。
——摘自《大明律》
材料二 都察御史”专纠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下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成作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葺、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饬。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黜陟。大狱重囚,无鞠于外朝,皆刑部考察大理谳平之。其奉敕内地,附循外地,各专行敕行其事”。
——摘自《明史.职官志二》
材料三 嘉靖41年(1562年)(内阁首辅大臣)(严)嵩垮被抄,出金三十万两,银二十万两……。
——摘自《明史》
(1)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明朝整顿吏治的措施及目的。
(2)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明朝整顿吏治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