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两会期间众多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针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许多修改建议。下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同居民身份证法》修改和通过的过程。
2011年10月19日 |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
2011年10月24日 |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公安部负责人作了关于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2011年10月29日 |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
2012年1月2日 |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正式实施。 |
这一过程表明
①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行使提案、审议和表决权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活动原则
③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部分职权
④国务院和有关部委行使行政立法权和执法权
A.①② B.②③ C.②④ D.③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