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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社会不乏契约精神
①当代中国普遍存在的不尊重契约现象,导致一些学者认为中国人缺乏契约精神,甚至有人从文化的角度,提出中国历来就没有契约传统。中国人真的没有契约精神?中国真的没有契约传统吗?
②契约精神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在狭义上,主要是私人契约精神,包含契约自由、契约平等、契约信守及契约救济的精神,这是支撑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价值基础。韦伯在讨论宗教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实质理性”概念,是法律的理想类型,它与黄宗智构建的强调统治者的意志在法律制度中起作用的“实体理性”概念,是两个比较切近的概念。很显然,这二者都不是适合解释中国传统契约实践的理论类型。而李泽厚提出了中国人侧重实用而相对地忽略形式理性与逻辑抽象的思维特性的“实践理性”概念,将这一概念结合一些较为常见的历史材料,似乎可以对中国传统契约实践作出一种可行的并且有说服力的解释。
③仅就契约文书本身而言,指责中国人缺乏契约精神就是值得怀疑的。西周时期,中国就出现了刻在铜鼎上的买卖契约。到了秦汉,人们有关交易的契约被记载到竹简上,且数量颇为可观。魏晋以来,大量的纸质契约文书已经出现,一直延至明清,仅留存至今的就数以千万计。我们当然不能说存在契约文书就有“契约精神”,但数量庞大的契约文书无疑是我们观察中国契约传统的一个窗口。
④一些研究者通过对中国历代契约文本的考察,发现民间契约的有效运作,是由于“契约的自己执行的性质”,尽管这种“自己执行”远非完美,但由于传统契约中这种复杂制度的存在,个人间交易的顺利完成,更多的是依靠契约形式的发展以及契约中重要的实体性规范,这些规范直接构成了保障契约自己实施和自己履行的机制。仔细审视历代契约文书,其中确实透露出不少有关订约、履约规范的信息。
⑤在中国古代,国家法制及司法亦对诚信履约极端重视,在涉及契约的法律裁判中,背信、违契等行为也是历代司法制裁的对象。早在唐代的律令制度中,就包含有保障契约履行的法律条文。《唐律疏议》明确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备偿。”很显然,对契约的毁弃,在传统司法中已是律令所禁止的“罪”。
⑥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儒家历来倡导诚实有信的正面价值,要求人言为信,故“画指为信”“立据为信”等是历代契约书写的惯用语;佛教、道教等又以“违契遭报”等观念,从反面督促契约的诚信履行。这些基于道德伦理的礼俗文化观,虽然未必符合现代的科学精神,但确实从某个角度塑造了中国人特有的契约精神,维系着民间契约的实际运行。
⑦今天部分国人存在不尊重契约的现象,绝不能简单地归罪于传统中国人缺乏契约精神。在中国向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旧的价值观几乎完全被废弃,新的价值观难以匆遽建立,又逢经济快速发展,导致一部分人唯利是图,道德、礼俗全置之脑后。当然,司法公正和权威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又从反面消解了人们在契约中诚实有信的积极性。当前,我们应重建中国人的契约精神,而不是武断地指责中国传统社会缺乏契约精神。
概括作者认为“传统中国社会不乏契约精神”的理由。
答:
文章第②、⑤两段各自主要运用了什么论证方法?简要分析其作用。
答:
请联系全文探讨这篇文章的写作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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