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智者安提丰认为:“一个人应该以他最有利的方式对待法律。在众目睽睽之下,他应非常尊重法律。但当可以自主而又无人在场的情况下,他可以随本性驱动行事……”这表明
从民国成立后的一年多时间里,“中国共和立国,有志之士,群起相效仿”,“集合结社,犹如疯狂,而政党之名,如春草怒生,为数几至近百”,这种现象出现的最主要原因是
1873年,法国某报纸刊登的一封读者来信写到:“我们是工业家和土地所有者,需要秩序,并不喜欢共和政体。但是,如果‘联合派’(属于君主派)获得胜利,那些现在还留在我们方面的大部分人将投入极端共和派的怀抱去了。”这段话反映出当时的法国
西塞罗在其《论共和国》中阐述道:“国家的精神目的就是维护正义,物质目的就是保护私有财产。国家是人民为了正义和保护私有财产,通过协议建立起来的政治组织。”这种法治观表现在《十二铜表法》中,最为确切的认识是
《元史·桑哥传》载:“桑哥又以总制院所统西番(即吐蕃)诸宣慰司,军民财谷,事体甚重,宜有以崇异之,奏改为宣政院。”《元史·百官志》载: “因唐制吐番来朝见於宜政殿之故,更名宣政院。”下列对上述两则史料解读正确的是
柳宗元在《封建论》中写道:“周有天下,裂土田而瓜分之,设五等,邦群后,布履星罗,四周于天下,轮运而辐集,合为朝觐会同,离为守臣扞(捍)城。”周初的这一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