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认为:“法家之学在先秦诸子中是最为新颖的,但亦有落伍之处。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只是在一定的限度内是一致的,过此以往,便相冲突。法家不知此义,误以为两者始终是一致的。所以说法家的思想,也是落伍的。”这一认识的主旨是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两广总督的奏折中写道“外洋各国夷船到粤,贩运出口货物,均以丝货为重。每年贩卖湖丝(湖州等地出产的生丝)并绸缎等货,一岁之中,价值(白银)七八十万两,或百余万两。其货物均系江浙等省商民贩运来粤,转售外夷”。材料说明( ) ①乾隆年间广州是对外通商口岸 ②中外间“丝──银”贸易兴盛 ③江南地区的桑蚕丝绸生产发达 ④官营手工业垄断了丝绸的生产
《秦律·金布律》规定“有买及卖也,各婴其价(挂上价格标签);小物不能各—钱者(每件不值一个钱的),勿婴”,从事手工业和为官府出售产品的人“受钱必辄入其钱缶后(陶制容钱器)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罚)一甲”。从中可以获悉秦朝( ) ①已有管理市场交易的法律 ②所有商品须明码标价 ③市场交易受到一定监督 ④政府对经济生活全面控制
东汉班固《汉书》卷五十九《张安世传》:“(张)安世尊为公侯,食邑万户,然身衣艺绨(黑色),夫人自纺绩,家童七百,皆有手技作事,内治产业,累织纤微,是以能殖其货,富于大将军(霍)光。”该材料反映出西汉( )
战国秦汉时期,北方一直是全国的经济重心,但是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原经济区独占鳌头的局面不复存在了,原本落后的江南经济区获得了显著发展,使长期以来的南北经济发展不平衡性与悬殊性缩小了。这说明魏晋南北朝时期 ( )
《旧唐书·食货上》载:“武德七年,始定律令……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材料表明唐代均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