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这表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①享有变通执行权 ②可以依法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法规
③是该地方的最高行政机关 ④是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A.①② | B.③④ | C.①④ | D.②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