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断言:“没有美洲这片海外给养地,没有在其上辛勤耕耘的非洲奴隶,或许根本就不会有‘欧洲奇迹’和工业化革命。”其主要观点是
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可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国会可以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总统否决的法律”。这体现的原则是
《独立宣言》写道:“代表权对人民来说具有无可估量的意义,而对暴君来说是可怕的。”这句话体现在美国1787年宪法中就是
下列对英国1 9世纪中期以后的内阁制的表述,正确的是 ①内阁全体成员对政府事务集体负责 ②内阁成员与首相在政治上共进退 ③内阁实际上对国王负责 ④内阁选举实际上是政党间的权力角逐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逐步建立了君主立宪制政体,君主立宪制的基本含义是
“法律条文没有作出规定的,法官就不能受理。譬如有公民的奴隶被人拐走或偷跑掉,此公民要求法律受理就要找法官,向他申明:根据某某法律,我认为此奴隶应归我所有。法官确认后才能受理。”这一描述主要说明罗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