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修2——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 法国《1791年宪法》将《人权宣言》置于篇首,在正文中规定:“主权属于国民”;“立法权委托给由人民自由选出的暂时性的代表们所组成的国民议会”;“行政权委托给国王”;“司法权委托给由人民按时选出的审判官行使之”。
材料二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国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国民依法享有人身、财产、言论、出版、集会、信仰等自由;参议院由各地选派的参议员组成,行使立法权;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委员行使行政权;法院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任命的法官组成,行使司法权。
(1)根据上述材料,比较法国《1791年宪法》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异同。
(2)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法国《1791年宪法》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后,两国民主力量与专制势力的斗争历程。从中你能得到什么历史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