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指出:“不得将未满十周岁的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交由未满十六周岁、或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安全的人代为照顾。”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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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指出:“不得将未满十周岁的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交由未满十六周岁、或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安全的人代为照顾。”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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