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图为明代中期农业税与工商杂税变化趋势图。图中各项税收变化情况不能说明
清末新政中曾出台《大清民国刑事诉讼法》,该法在“判案后查封产物”一节中规定:“凡封票纸查封被告本人之产物,如产物系一家之公物,则封本人名下应得之一分,他人之分不得株连。”该规定最重要的时代意义是
“惩办伤害诸国国家及人民之首祸诸臣”。“将上年夏间凶惨案内所有承认获咎之各外省官员,分别惩办”。“上谕将诸国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镇停止文武各等考试五年”。这些无理要求出自不平等条约
《利玛窦中国札记》中说:“虽然我们已经说过中国的政府形式是君主制,但它在一定程度上是贵族政体,……如果没有与大臣磋商或考虑他们的意见,皇帝本人对国家大事就不能做出最后的决定。……所有的文件都必须由大臣审阅呈交皇帝。”利玛窦认为中国明朝时
宋朝有一条规矩,“官员不入酒肆”,一旦发现官员在酒店吃喝,不管公款私款,即刻遭到御史弹劾,重则罢官免职,轻则纪律处分。另一条老规矩是,王公贵族“不得取食味于四方”,即不得向各地索要特产和美味佳肴。这些规矩产生的积极作用是
下列属于用分割相权的手段加强皇权的措施是①唐朝推行三省六部制 ②宋朝设置三司使 ③明朝设置殿阁大学士 ④清朝设置军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