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宋淳熙二年(1175年)六月,“鹅湖讲道,诚当今盛事。伯恭盖虑朱、陆议论犹有异同,欲会归于一,而定所适从。……论及教人,元晦之意,欲令人泛观博览而后归之约,二陆之意欲先发明人之本心,而后使之博览。”(《陆九渊集》卷三六《年谱》)所谓“教人”之法,也就是认识论。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鹅湖之会”。“鹅湖之会”争论的核心问题是
为统治疆域辽阔的帝国,古代中国和罗马帝国的皇帝们都采取了许多措施。与中国相比,罗马帝国的特色在于
《十二铜表法》规定:债权人可将无力偿还的债务人交付法庭判决,直到将其戴上足枷、手铐,甚至杀死或卖之为奴……。这一规定主要维护了
苏格拉底认为雅典“用豆子抓阄的办法来选举国家的领导人是将社会的命运委之于缺乏真知灼见的人们手中……”。上述材料说明苏格拉底
“胡惟庸绝不是朱元璋的真正目标,朱元璋要毁灭的是胡惟庸背后的那个庞然大物。”“那个庞然大物”是指
洪武十二年,明王朝颁布了《大明律》,它规定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内乱等为“十恶”重罪,属于“常赦所不原”“大臣专擅选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交结近侍官员”“擅为更改变乱成法”等列罪条款又为明律所特有。这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