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
第一条 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七条 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条 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
第二五条 国民大会依本宪法之规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
第二七条 国民大会之职权如左:
第三五条 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
第三七条 总统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行政院院长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长及有关部会首长之副署。
第五三条 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第五四条 行政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各部会首长若干人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若干人。
第五五条 行政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第六二条 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人民选举之立法委员组织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
第七七条 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
第七九条 司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
第八三条 考试院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掌理考试、任用、铨叙、考绩、纪律、升迁、保障、褒奖、抚恤、退休、养老等事项。
第八四条 考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考试委员若干人,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
——摘自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材料二 他说:现在共产党“最成功的一点便是向国际上宣传,说本党一党专政,实行独裁,说这次国民大会是一党的会议,必将制定法西斯宪法。这种错误的观念,以讹传讹,已经深入外人心理,使政府在外交上的运用,处于很不利的地位,而增加许多困难。我们现在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就是要用事实来打破共产党的宣传,使共产党无法借口,使国际舆论明嘹本党实行民主的真诚”
——蒋介石:《本党对国民大会和宪法问题应有的态度》
(1)据材料一指出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体现了哪些民主原则?
(2)依据材料二结合所学知识,说明蒋介石接受这部宪法的原因。这都宪法实施的结果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