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一 政府应该保护各人的私有财产,保护……地主土地的私有,号召逃跑的地主……去经营他们的土地。由农民耕种的逃亡地主的土地,租息自然无法交,但这不能视为农民取得了该地的所有权,待地主返回时,仍然可以管理他们的土地。……实行一些改善民众生活的政策……是完全必要的。……但在乡村中,对于最高租额的规定,佃农土地永佃权之保障,以及八小时工作与最低工资额的规定等,暂时都是无法执行的。……应该切实避免采用斗争手段,应该采用协商调解及仲裁的方式为主,去达到群众要求的被承认,去达到工农群众与地主资本家双方的同意与妥协。
——刘少奇《关于抗日游击战争中的政策问题》
材料二 各地党委……要坚决拥护农民一切正当的主张和正义的行动。批准农民已经获得和正在获得的土地……坚决拥护群众从……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必须完全执行群众路线,酝酿成熟,真正发动群众,由群众自己动手来解决土地问题,绝对禁止使用反群众路线的命令主义,包办代替及恩赐等办法来解决土地问题。
——1946年5月4日《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两次土地改革的不同之处。
(2)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谈谈你对土地改革的认识。